物业能否擅自出租地面停车位?律师:须共同决定

临房网 2019-11-27 08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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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房网讯:“小区地面车位,明明是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,未经业主同意,物业凭啥收费?”近日,家住通达路某小区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,他所在的小区地面停车位,被物业下发通知,“只有向物业缴纳每月200元的费用,才能进院停车”。

  王先生告诉记者,上个月初他们小区刚刚更换了物业公司,新的物业公司接手后没多久,便将小区内的空地进行了整理并施划了停车位。“施划车位后没过几天,物业就贴出通知要求登记业主缴纳每月200元的停车费。之前我们小区内停车从未收过费,怎么新的物业入驻后就要收费了呢?而且物业也没有经过我们小区业主的同意就收费,这是否合法呢?”王先生问道。

  对此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复称,该小区属于单位家属院,土地性质属于国有,除了业主的私人房产外,小区内的空地应属于公产。他解释,之所以对地面停车位收费,是考虑到小区的车辆规范管理,所收取的费用,也是用来回馈全体业主的。

  ■律师说法

  为此,记者咨询了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。姜涛律师认为,首先,物业该不该收取停车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四条规定:“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,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。对于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如何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:“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:(七)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。”

  根据规定,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情况下,无权对车位这个涉及所有业主的管理事项作出收费管理的决定,也就是说,物业要收取停车费,须经业主共同决定。

    编辑者:yangjianqiu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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